宋刑统-窦仪

作品简介

全称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或《重详定刑统》,又称《建隆刑统》。是建隆四年(963) 命工部尚书、判大理寺窦仪及苏晓、冯叔向等人制定的宋朝第一部综合性的刑事法典,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。它是就后周《显德刑统》稍加修改而成。就律文而言,只是《唐律》的翻版,很少增损,有将唐律的律疏一并抄录的。不同之处是: 第一,在体例上,全书共十二篇,三十卷,二百一十三门; 唐律除分篇条之外,未有“门”的分类。所谓“门”,即指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文。第二,在内容上,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 (714) 到宋初建隆三年( 962) 近一百五十年的敕、令、格、式中的刑律规范,附载在相应的律条之后。如据令敕增入的有“户绝资产”,据式敕增入的有“死商钱物(诸蕃人及波斯附)”,据杂令敕增入的有“婚田入务”等等,以适应社会新出现的生产关系的需要。第三,在刑制上,创制了“折杖法”,即将原来五刑的各个等级分别代之以轻重不同的臀杖和脊杖,变相地减轻了刑罚。《宋刑统》虽是宋代主要法典,但由于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化、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,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,其效力并未因此而削弱。清沈家本说:“《刑统》为有宋一代之法制,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,而终以《刑统》为本。”(沈寄簃先生遗书》)。《宋刑统》原刊本已失传,现存《嘉业堂丛书》本。

作者简介

窦仪,字可象,生于蓟州渔阳(今属天津),是五代后期至北宋初年的著名大臣和学者。他的一生经历了从后晋到北宋的政治变迁,历任多个重要官职,最终官至礼部尚书,并被追赠右仆射。以下是对窦仪的详细介绍:

早期经历:窦仪自幼聪明过人,十五岁便能撰写文章,后晋天福年间中进士,开始了他的官场生涯。
政治生涯:窦仪的政治生涯始于后晋,历任滑、陕、孟、郓四州节度。后汉初年,他被召入朝任右补阙、礼部员外郎。后周时期,窦仪历任仓部员外郎、知制诰、驾部郎中、给事中等职。北宋建立后,他于建隆元年(960年)任工部尚书,兼判大理寺事,乾德二年加任为礼部尚书。
学术贡献:窦仪不仅在政治上有所作为,在学术上也有着重要的贡献。他主持编纂了《宋刑统》,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,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个人作品:除了《宋刑统》,窦仪还主撰了《建隆重定刑统》和《建隆编赦》等作品,这些都是他在法律领域的杰出贡献。
总的来说,窦仪是北宋初期的一位多才多艺的大臣,他在政治、法律和文化等多个领域都有所建树,尤其是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。他的作品和成就不仅影响了当时的社会,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
目录

卷一名例律
卷二名例律
卷三名例律
卷四名例律
卷五名例律
卷六名例律
卷七卫禁律
卷八卫禁律
卷九职制律
卷十职制律
卷十一职制律
卷十二户婚律
卷十三户婚律
卷十四户婚律
卷十五廏库律
卷十六擅与律
卷十七贼盗律
卷十八贼盗律
卷十九贼盗律
卷二十贼盗律
卷二十一斗讼律
卷二十三斗讼律
卷二十四斗讼律
卷二十六杂律
卷二十七杂律
卷二十八捕亡律
卷二十九断狱律
卷三十断狱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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